(2015)吕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云云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祁某甲,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刀疤”,农民。2008年7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经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暨被害人祁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暨被害人祁某乙,系祁某甲的哥哥。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甲、祁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由被告人张某甲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甲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6069.1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祁某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薛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