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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忠柱与迟仲成、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柱,迟仲成,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尹堂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忠柱。委托代理人:郭佳,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迟仲成。委托代理人:姜春桥,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大尹村大尹屯。法定代表人:刘长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春桥,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堂业。上诉人张忠柱、迟仲成因与被上诉人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尹堂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忠柱、迟仲成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忠柱、迟仲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忠柱、迟仲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忠柱、迟仲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张忠柱预交1250元,迟仲成预交10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张忠柱负担625元,由迟仲成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