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成岩与王成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岩,王成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成岩。委托代理人:付崇贤,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柱。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岩与被告王成柱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成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