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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成岩与王成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岩,王成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成岩。委托代理人:付崇贤,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柱。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岩与被告王成柱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成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