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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与曾令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北大街224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令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令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令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令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曾令杰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湘山分理处(账号为:62×××19)的储蓄存款200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用于清偿其债务。二:扣划被执行人曾令杰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账号为:32×××91)的储蓄存款13574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用于清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