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二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陈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顺灼,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愿,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聪,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