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振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振雷,河南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干道26号3分区1-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杜锦霞。上诉人郭振雷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15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新乡市卫滨区,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房产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新乡市华彬阳光广场,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