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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柏民等灵阳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民,柏玉宝,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99号申请人:柏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柏玉宝,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法定代表人:陶显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了(2015)芜执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