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原某,男,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被告:任某,女,汉族,河津市樊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任中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