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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原某,男,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被告:任某,女,汉族,河津市樊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任中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