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华仔与谭大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仔,谭大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张华仔,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谭大标,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1-19-20(盘龙体育馆)。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张华仔诉被告谭大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7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