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马小瘦与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瘦,范承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马小瘦,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焦玉玲、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承干,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瘦诉被告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