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秀云与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云,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92-1号原告罗秀云,女,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黄楼镇青年林场黄化路北。机构代码:06893479-0。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苗培,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秀云与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王占运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