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荣军,灵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农民。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原告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升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易晓燕原告:秦某甲,女,1977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灵川县大圩镇大圩村委上生产街71号。被告:秦某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灵川县大圩镇大圩村委上生产街71号。法定代表人:XXX。秦某甲诉秦某乙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易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