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雪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张小川,张育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周雪强。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沈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周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自国,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川。被告张育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张小川、张育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雪强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