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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鸿毅,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