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庹华与杨其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华,杨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庹华。被执行人杨其刚。本案依据(2014)金牛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庹华申请杨其刚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庹华申请杨其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