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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49号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张博策,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毛建珺,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武汉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房屋(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20110055**号,建筑面积:5560.93平方米)中价值1200万元部分,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