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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尹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灵芝,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员,系曾某某堂妹。原告尹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某、被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灵芝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调解时,曾灵芝与参加旁听的尹母刘翠莲因言语不合而引发斗殴,妨碍诉讼,被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日)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一共花费12.8万元。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共同生活仅4个月,被告即回娘家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判令被告曾某某返还彩礼5万元。原告尹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已作整理):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3年3月15日,尹某与曾某某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毛竹村委会证明:尹某与曾亮结婚半年,曾某某提出离婚,双方多次调解无效;3、豪田村委会证明:尹某与曾亮婚后不和,2013年7月18日,曾某某外出打工;2014年2月12日(正月十三日)村上调解无效;被告曾某某辩称:她与原告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回娘家是为了照顾病重的父亲,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存放于豪田村支书的戒指和项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被告曾某某没有提供证据,但法庭陈述其与尹某同居时间不足2个月;2013年下半年,她找到毛竹村干部要求调解离婚,村干部要求她家出钱;2014年2月12日,她将衣服拿回娘家,并将戒指和项链交豪田村支书退给尹某,要求离婚。被告曾某某的质证意见:1号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属实;2号证据毛竹村委会证明部分不实,她与原告生活了一年多,村干部也没有多次调解;3号证据豪田村委会证明不实,村干部只单独找她聊过一句。本院认证意见:1号证据应予采信;2号-3号证据与被告曾某某的法庭陈述印证,可以采信,曾某某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尹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曾某某回娘家生活,其后,要求其娘家所在村的村干部调解其与尹某离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共同生活仅4个月,被告即回娘家生活,2014年2月12日,曾某某将衣服拿回娘家,要求豪田村支书李庆成调解离婚。经调解,曾某某将戒指和项链交给李庆成,待离婚后退还尹某。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曾提出离婚,现原告尹某起诉离婚,可视为双方同意离婚。曾某某虽然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其借故居住娘家的行为,表明其并无修复夫妻关系的意愿;其堂妹与尹母庭审中斗殴的行为,也反映出原、被告双方及其家庭关系十分恶化,因此,对于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准许。曾某某将戒指和项链交给李庆成,实质上属于双方约定酌情返还彩礼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曾某某不得擅自解除,尹某也不得随意变更,故对于尹某要求另返还5万元彩的礼诉讼请求和曾某某提出戒指和项链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曾某某返还1枚戒指和1副项链给原告尹某;三、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