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雷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