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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雷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