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钟展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展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钟展全,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城站北路48号。负责人:李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福堂,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展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展全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