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先锋与武汉赛奥体育设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锋,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许先锋。委托代理人蒋义,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幻妮,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锋与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许先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先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许先锋负担。审判员 冯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