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小斌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53号原告何小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6日。被告陈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斌诉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何小斌负担。审 判 长 周国海人民陪审员 康化君人民陪审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