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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小斌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53号原告何小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6日。被告陈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斌诉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何小斌负担。审 判 长  周国海人民陪审员  康化君人民陪审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