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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诉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蒋某甲,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古浪镇某村某组。被告蒋某乙,女,汉族,住古浪县定宁镇某村某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