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诉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蒋某甲,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古浪镇某村某组。被告蒋某乙,女,汉族,住古浪县定宁镇某村某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