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住宜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胡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王攀等人与李某甲为网吧经营发生纠纷。2013年12月10日下午7时许,赵某妹夫王攀在碧水云天小区英特网吧将李某甲殴打致伤。李某甲住院期间,其表妹李某乙认为王攀打人后不管不问,其姐夫赵某还出口骂人。2013��12月15日晚8时许,李某乙邀约被告人郑某等人到宜城市北街俱乐部门前与赵某协商李某甲医药费一事。因双方发生矛盾,郑某上前殴打赵某致赵某右耳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且六周以上不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赵某及其妹夫王攀与李某甲为网吧经营发生纠纷。2013年12月10日19时许,王攀在碧水云天小区英特网吧将李某甲殴打致伤。李某甲住院期间,其表妹李某乙认为王攀打人后不管不问,赵某还出口骂人,遂于2013年12月15日20时许,邀约被告人郑某等人到宜城市北街俱乐部��前与赵某协商李某甲的医药费一事。因双方发生矛盾,郑某上前殴打赵某,致赵某右耳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且六周以上不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28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郑某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5日20时许,一个自称是李某甲表妹的人给其打电话,叫其到宜城市工人俱乐部门前等着。其在工人俱乐部门前等了几分钟后,一个女子开车带着李某甲来了,李某甲下车后看到其说就是他,一群年轻人上来围着其就打,其右耳朵被打穿孔了。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赵兰兰、李超一起合伙经营英特网吧,因为分钱的事发生了矛盾。赵某的妹夫王攀将其打伤了,其表妹李某乙将其送到宜城市中医院治疗。李某乙打电话要求赵某支付医药费,赵某在电话里大骂李某乙。2013年12月25日晚,李某乙开车带着两个年轻人和其一起到宜城市工人俱乐部门口。其和表妹李某乙下车后,赵某和李某乙发生了争吵,坐在车上的两个年轻人下来就打赵某,用拳头打、用脚踢,警察来后那两个年轻人就跑了,警察看到赵某伤了,就把赵某送到医院去了。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表姐李某甲被赵某的妹夫王攀打伤后,其将她送到医院并一直在医院护理。其打电话给赵某,说你妹夫王攀将李某甲打伤了,也没有人给她出钱,怎么办?赵某就在电话里骂人并打电话叫其过去。其开车带着李某甲朋友郑某以及郑某的一个朋友,一起来到宜城市工人俱乐部门口。其下车看���赵某就问,你妹夫王攀将李某甲打伤了,咋办?赵某就骂其并用脚踢其,郑某和他朋友见状就上来用拳头朝赵某身上、头部、背部乱打。不一会儿警察来了,郑某和他的朋友就开车跑了。4、证人李某丙、王某、肖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的起因及王攀致伤李某甲的过程。5、宜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6、协议书。7、办案说明。8、户藉证明。9、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经考察,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益华审判员江玲人民陪审员尹晓玻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