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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供云与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供云,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202-1号原告方供云。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邵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供云与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供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供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供云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方供云负担。审 判 长  方雪莲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谨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