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督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磊与高寒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磊,高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博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张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寒,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申请人张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4.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利率、期限。后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推拖不还。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62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军利借款本息625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5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