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艳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艳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181号罪犯王艳艳,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03)平中刑初字第0000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艳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9日将罪犯王艳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09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艳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艳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艳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兰灵审判员 刘林长审判员 田 晨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