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刚、王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刚,王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东,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颖波,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志刚、王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王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冻结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刚、王福生所享有的债权,本院依法裁定保全冻结了该债权,现三方当事人王平、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刚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王志刚用一户房屋抵偿王平申请执行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的债权,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房抵债,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