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宏发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发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吕学鹏,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发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委托代理人:陈炜业,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RENEGIARD。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焕金。上诉人宏发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发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公司所在地及经营地均在惠州市惠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原审被告之一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号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