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凌某,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