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羌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羌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邓娟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