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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羌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羌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邓娟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