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庞灯伟与耿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灯伟,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庞灯伟。被执行人:耿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灯伟与被执行人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彪目前下落不明,且其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