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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良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9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良,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辛,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张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良因言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决根据张良的罪行及认罪态度、被害方对纠纷引发的责任等情节,对张良从轻处罚的量刑本无不当,且张良二审期间亦没有新的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对张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良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兵代理审判员  陈佳佳代理审判员  贺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张渔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