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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奥福军与孟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福军,孟彩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奥福军,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孟彩龙,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福军诉被告孟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至原告诉状所述被告地址多次送达无果,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福军对被告孟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