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奥福军与孟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福军,孟彩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奥福军,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孟彩龙,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福军诉被告孟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至原告诉状所述被告地址多次送达无果,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福军对被告孟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