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潘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罗圣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