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珂嘉与神木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神木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038号原告王某某,女,201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籍贯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贺海平,男,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木县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男,系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神木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神木县医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神木县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关林审 判 员 郭 刚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