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与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97号申请人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东区阎富路1号-6。法定代表人陈彦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嫱,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家坟56号。经营者武晓霞。申请人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名下开户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8760元,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于2015年4月2日提供28760元现金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中,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与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达成和解协议,其后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已将拖欠货款给付北京市重型电缆厂。现北京市重型电缆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故本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二万八千七百六十元(开户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