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渠燕燕诉被告王飞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燕燕,王飞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渠燕燕,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飞鹏,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渠燕燕诉被告王飞鹏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不明确、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渠燕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