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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民初字第2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孙琳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孙琳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巩民初字第2711-1号原告王晓东,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琳博,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孙琳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孙琳博驾驶的无号牌“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琳博驾驶的无号牌“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