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静与高述明、段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高述明,段绪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赵静。被告高述明。被告段绪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高述明、段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对被告高述明、段绪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3元,减半收取为2176.5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