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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立辰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立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469-1号原告上海立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街11号3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景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惠虓,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杰,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38号。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宛山湖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易艳武,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海立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辰公司)与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立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8元,减半收取11824元(此款已由立辰公司预交),由立辰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娄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