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苗某与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苗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和平,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苗某负担,其已预交51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75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