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妻子刘某某前往商南县城金福湾小区亲戚家。8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商南县过风楼镇三郭路2公里+700米处,超何祥山驾驶的华通自卸低速货车(伪造车牌号为陕ED65**)时,摩托车倒地将刘某某甩出,被何祥山驾驶的货车左后轮碾压,后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此事故中,谢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接警信息及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1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省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法医)字(2015)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4)车鉴字第2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人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红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