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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文开与张本秀、马建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开,张本秀,马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90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开,电话。被执行人张本秀,电话。被执行人马建宏。申请执行人陈文开与被执行人张本秀、马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63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本秀保证三个月内解决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