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杉与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杉,张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郭杉。被执行人张坚。申请执行人郭杉与被执行人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2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