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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杉与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杉,张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郭杉。被执行人张坚。申请执行人郭杉与被执行人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2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