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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海波与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波,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云彩,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波与被执行人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