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嘉兴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嘉兴凯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孟墅村)。法定代表人:沈仲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幢。法定代表人:朱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丽,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嘉兴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柱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