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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士江诉被告李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江,李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王士江,现住前郭县被告李和军,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江诉被告李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1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