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士江诉被告李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江,李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王士江,现住前郭县被告李和军,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江诉被告李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1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