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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商初字第41号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德顺佳苑。负责人杨永军,经理。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其申请缓缴亦未得到批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前保全费1524元,由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