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会凤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会凤,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家住重庆市巫山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会凤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会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会凤与被害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晚上在本区马甲镇某某小学旁边一网吧上网过程中认识。同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会凤以请黄某某吃饭为由,将黄某某骗至本区马甲镇永安村治安岗左侧小路偏僻路段处,后持铁锤威胁并殴打黄某某,抢走黄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的黑色某某牌4S16GB港版手机。被告人黄会凤于2014年12月31日8时许在本区某某大学新区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的手机已发还给黄某某。作案工具铁锤一把暂扣于公安机关。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会凤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会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只是手持铁锤威胁被害人,并没有打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会凤与被害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晚上在本区马甲镇某某小学旁边一网吧上网时认识。同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会凤以请黄某某吃饭为由,将黄某某骗至本区马甲镇永安村治安岗左侧小路偏僻路段处,后持铁锤威胁并殴打黄某某,抢走黄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的黑色某某牌4S16GB港版手机。被告人黄会凤于2014年12月31日8时许在本区某某大学新区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的手机已发还给黄某某。作案工具铁锤一把暂扣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29日19时,其从罗溪某某中学搭车到马甲镇某某小学附近的一间网吧上网,上网的时候有个也在上网的男子过来与其搭讪。到了30日早上9时许,那名男子约其到马甲镇仙公山脚天桥仙桥旁玩,后来躺在山坡上休息,其和他聊着聊着就一起在草坪上睡着了。大约一小时后,其醒过来看见那男子站在身后,就对他说自己饿了。他说他在马甲住了很久,可以带他去一家牛肉店吃饭。吃完饭后,又一起去网吧上网上到下午17时30分,天已黑了,那人又说要带其去吃饭,还说他没有钱了要去取钱。等他在某某银行取完钱后就带着其走过永安桥,在永安村治安岗左侧的小路里,那男子用手臂锁住其脖子,说“把钱和手机拿出来,不然打死你”,同时,另一只手还拿着一把锤子在其头顶上比划着。其边和他抢着锤子,边说“不要这样,有话好好说,把锤子放下来”。但还是被他按在地上,他空出一只手来打其头部,期间,其一直喊救命,但没人理会。于是,其与他反抗,两人抱在一起扭打着摔下斜坡,其趁机夺下锤子,趁他在捡石头砸时跑到路上向一个路人求救报警。并证实自己身上的一部4S手机被抢走。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其看到两个男子从家门前路过。过了一会儿,家里的狗一直朝屋后那棵杨桃树的方向吠,其拿起手电筒往那边照了下,看到一个男子站在那里,就问他“你们在干什么?”这时,另外一个男子在大喊“救命,救命。”于是,其就叫他们不要打架,接着,跑去叫来邻居赵某某,和他一起到屋后去看看。刚走过去,有个手持锤子的男孩子走出来,说他被人抢走钱和手机,并借赵某某的手机报警。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其刚要吃晚饭,邻居杜某某跑来说永安村治安岗左侧的小路有人在喊救命,不知道出了什么事,让其和她一起去看看。其听后,随手拿起一个手电筒就跟她过去了。刚到附近,就看到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走过来,手里拿着一把锤子,其走过去对他说“锤子先给我,到时候需要救命我再帮你”,接着将他带到永安村治安岗,然后把自己的手机给他报警。这时候,其才知道他被抢劫了。4、证人林某某的亲笔证词,证实其系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马甲派出所的协勤人员。2014年12月30日晚,其从所里提取的监控录像获悉了黄某某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2014年12月31日8时许,其上班途经马甲某某大学新区路口处时,发现一名跑步的男子体貌、衣着特征与掌握的嫌疑人相似,马上通知值班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盘问,发现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其带回进一步调查。5、被告人黄会凤的供述,2014年12月29日晚,其在马甲某某加油站旁边的一间网吧上网时,认识了也来上网的一个男孩子黄某某,两人一直在网吧上网上到30日早上9时30分左右,黄某某说他肚子饿了想去吃早餐,但不知道去哪里吃,其答应带他去吃早餐,就将他带到马甲某某小学旁买了早餐,两人边吃边走,然后,其提议去仙公山的山坡上晒太阳,黄某某也同意了。两人于是来到仙公山的山坡上躺着晒太阳,一会儿就都睡着了,一直睡到下午1点多醒来,黄某某又说饿了,其就带他到牛肉店吃饭,吃完饭后又到网吧接着上网。到了17时30分,其因为会员卡欠费才下机,然后就和黄某某一起从网吧出来,准备去吃饭。中途,其骗黄某某说要去银行取钱,从银行出来后,就将他带到永安村永安桥治安岗边的一条小巷里,当黄某某走在前面,其从身上掏出铁锤,然后上前用手勒住他的脖子,右手拿铁锤威胁他,并说“抢劫”。黄某某一直说不要这样,要什么东西都给你,但始终没拿出来,还一直不停的挣扎,但没能挣脱开,两人就一起摔倒在地。黄某某倒在地上还在挣扎,还用手击打其肚子,其则用右手拳头打他的腰背部,他一直喊救命。这时,好象有人拿着手电筒过来,看不清楚是谁,黄某某趁其不备时将锤子夺过去,然后从地上爬起来就跑了。其呆在原来的位置差不多一个钟头后才走开,然后在仙公山的一个斜坡上睡觉,直至第二天早上起来跑步时才被民警带到派出所。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马甲镇某某小学边的一网吧提取到二段监控录像,监控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7时至18时之间,内容为该网吧内不同位置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黄某某指认抢劫其手机的犯罪嫌疑人黄会凤;被告人黄会凤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提取到一部4S手机,该部手机即是被害人黄某某被劫走的手机;公安人员接警后从被害人处提取到作案工具铁锤一把。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从被告人黄会凤身上提取到的4S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公安人员扣押了作案工具铁锤一把。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会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7为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4为抢劫其手机的男子(即被告人黄会凤);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1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会凤的前科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会凤的归案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会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会凤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会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抢的财物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会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缴交)二、没收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羚燕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尤静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怀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入户抢劫的;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㈦持枪抢劫的;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