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克武与刘克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武,刘克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刘克武,男,195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刘克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武与被告刘克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克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