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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克武与刘克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武,刘克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刘克武,男,195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刘克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武与被告刘克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克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